李在全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
在1949年接管国民党旧政权之时,中共中央强调要打碎旧国家机器,同时根据自身干部队伍情况,采取弹性策略,选择留用一些旧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随即组建全国司法机关,包括法院系统与检察院系统。在中央人民政府架构内,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部分是在老解放区原有法院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大部分是随着各地解放而建立起来的法院,到1951年4月,基本建立了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系统组建进度相对滞后,但到1955年底,全国也普遍组建了检察机关。在组建各级司法机关过程中,老干部充当了领导骨干,同时吸收大量新干部和留用一批旧司法人员。对于司法队伍建设,中央提出“提高老干部,培养新干部,改造旧干部”方针,即从理论、业务、文化方面提高老干部,从实际工作中大力培养锻炼新干部,从立场、观点上改造旧司法人员。司法队伍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后来在人民政权巩固过程中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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