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学校青年教职工周转住房管理,实现周转房资源良性循环,解决新进校教职工短期住房困难,为学校师资队伍建设提供保障,根据国家及天津市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南开大学青年教职工周转住房(以下简称“周转房”)指产权属于南开大学所有,为引进人才、新进校青年教职工提供的临时性住房,主要包括青年教职工单身集体宿舍和成套单元房等学校指定作为周转用途的房源。
第三条 为保证使用效率,学校周转房只租不售,且根据不同房源情况设定3至5年周转期,周转期内租金按一定幅度低于住房周边市场租金的标准收取。
第四条
按照学校财务“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周转房租金收入全额上缴学校。周转房的日常维护、修缮、设备更新等费用,由房产管理处提出计划,纳入学校年度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青年教职工周转住房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周转房工作小组”),由分管副校长任组长,成员包括房产管理处、教代会、监察室、人事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周转房相关的政策审定、分配方案确定和重要事项决策。
第六条
房产管理处作为职能部门,负责相关的制度拟定、产权管理、申请受理、租赁管理、维修维护等具体管理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学校周转房出租和转让。
第七条
承租人所在单位负责配合学校完成入住资格的初步审核,并督促承租人履行协议和协助学校纠正承租人违规行为等。各单位履责情况将作为学校进行周转房调配工作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租住学校周转房的申请人应为南开大学事业编制、本人和配偶均未享受过任何形式的福利住房并未在天津市自购房(公产房、企业产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商品房等)的无房在岗教职工,同时需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引进人才;
2.家在天津市区以外的新进校单身教职工;
3.已婚教职工。
第九条 申请人可申请周转房的标准为:
1. 已婚青年教职工可申请成套单元房;
2. 未婚青年教职工和配偶在外地的已婚教职工可申请青年教职工单身集体宿舍。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申请人如实填写《申请表》,并按要求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单位初步审核通过后,报送房产管理处。
第十一条
周转房工作小组进行入住资格审批,并按照“先进校者优先;同年同月进校工作,职务职称高者优先,职务职称相同,年龄大者优先”的原则确定分配方案。
第十二条
经审批通过的入住名单和分配方案在学校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房产管理处将依次安排入住。申请人接到通知后,在规定时间内到房产管理处办理入住相关手续。
第五章 租期与租金
第十三条
青年教职工单身集体宿舍的周转期为五年,成套单元房的周转期为三年,且两者累计不超过五年。双职工周转期按照租住期长的一方计算,累计不超过五年。
第十四条 教职工应在周转期满后退出学校周转房。如有困难确需继续租住的,由本人在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经周转房工作小组审批同意后,方可继续租住。
第十五条
参考天津市房屋租金指导价格,按照低于周边市场租金价格的原则,确定南开大学周转房标准租金(以下简称“标准租金”),作为周转期内房屋租金的计算依据。
第十六条
周转期结束后,经批准继续租住学校周转房的,学校将按房屋周边市场租金价格(以下简称“市场租金”)收取租金,且以后每增一年按照前一年租金的120%收取。
第十七条 为提高学校周转房源的使用效率,学校将根据周边市场租金价格变化情况和房源情况,定期对学校周转房租金收取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周转房租金由学校财务处按月从教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中统一扣缴。不足部分,由教职工本人到房产管理处缴纳。
第六章 周转房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周转房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凡租住周转房的教职工必须与房产管理处签订租住协议,教职工所在单位签字盖章,本人缴纳租房押金,明确权利义务,严格履行协议。
第二十条
承租期间,周转房发生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承租家庭使用周转房发生的水、电、气、暖、通讯、有线电视、网络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退宿时,房产管理处查验房屋及设施情况,如有损坏须按价赔偿,结清房租、水电费等相关费用后,办理退宿手续。
第二十一条
承租周转房的教职工应按学校要求如实提供个人住房情况。租住期内因本人购房等原因而不再符合周转房入住资格的,应及时退还周转房。其中,本人及配偶在本市购房,应在房屋交付满三个月后到房产管理处办理退宿手续。若弄虚作假或不如实申报个人住房情况,一经查实,取消其租住资格。拒不搬离者,从违规之日起按当年市场租金的200%的比例收取房租。
第二十二条
学校周转房只能由教职工本人居住,承租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严禁利用学校周转房进行经营活动,严禁转让、转租、转借及由亲属居住等行为。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学校有权予以纠正并无条件收回住房。住房收回前,从违规之日起按当年市场租金的200%的比例收取房租。
第二十三条
周转房系临时性住房,房产管理处在承租人入住前将对房屋进行适当的粉刷修缮,承租人不得擅自对住房进行装修、改造、破坏性拆除等行为。承租人应保持家具、设施完好,因本人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损坏的,由承租人自行维修或照价赔偿。
第二十四条 下列情况,应退还学校周转房,否则从违规之日起按当年市场租金的200%的比例收取房租,并有权采取措施收回周转房。
1. 租赁期满,未经批准延长租期;
2. 调离学校;
3. 辞职、自动离职、开除、解聘、解除劳动合同等任何原因离校;
4. 因私、公派出国超过学校批准期限的;
5. 欠缴租金;
6. 学校认定违反租住协议或应当退房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为保证周转房使用公平、公正,学校周转房管理工作接受广大教职工监督。教职工有权向学校教代会、监察室等部门反映、检举其他教职工隐瞒真实住房情况和管理部门营私舞弊等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发布实施前已租住学校周转房的无房教职工,若已达到周转期限而又不能马上搬出的或所余周转期不足两年的,考虑到历史原因等,给予两年的缓冲时间,两年内按照标准租金缴纳房租。从第三年开始按本办法周转期满后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原有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房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