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浩彬,南京师范大学历史系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近代政治制度史。
摘 要 黄祖诒案的曝光与后续查办等事件,成为引发清季吏部裁撤危机的偶发因素。在查办黄祖诒案期间,各方对于吏部的处理方针出现了是否因此裁撤以及立裁或缓裁的纠结,背后的根本影响因素则是新内阁官制的实行方案与时间问题。从此案曝光之初,朝野出现对吏部由整顿转为裁撤的声音,中间转为明面提出整顿与背后讨论裁撤并存,最后则由裁撤回归整顿。在新内阁官制实行前吏部无法立即裁撤的情况下,清廷最终采取了暂时整顿、改良吏部的方式,个案服务于新内阁官制实行后裁撤吏部的整体设计与人事安排。从后续吏部裁撤的时间点以及反复纠结的进程来看,该事件并未直接促成吏部裁撤的结局,但其造成的各种反应间接影响了后续的吏部裁撤。
关键词 清末 黄祖诒案 吏部 新内阁官制
吏部在中国传统的六部官制中地位显要,而吏部裁撤则是清末官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事件。该事件与同期的礼部裁撤一起,象征着中国传统的六部官制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在清季吏部被裁撤的时间点前后,该部曾先后爆发了杨文鼎案、黄祖诒案以及赖瑾、钟岳案等弊案。其中,黄祖诒案的曝光、查办以及连锁反应,在吏部裁撤的进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先前学界关于清末吏部的研究,主要是探讨其在新内阁官制出台前后的改制与裁撤,侧重于方案层面。一些学者关注到黄祖诒案的影响。其中,张季认为,此案使吏部地位急转直下,加速了清廷裁撤吏部的决议。谭嘉伟、王银田提出,李殿林为保住深陷贪腐丑闻的吏部,与致力于吏部裁撤行动的摄政王载沣对抗。肖宗志强调,摄政王载沣因此案做出的决断,实际上宣告了吏部的死期。杨芹则梳理了案件本身的具体细节,考察舆论、法制更新等推动该事件成为大案的诸多因素,关注到吏部应对该案的大体举措,认为该案件“成了朝廷裁改吏部的突破口”。总体来说,相关研究强调该案直接促成了吏部裁撤的结局。不过,对于该事件在不同阶段的主要内容及其对吏部裁撤进程的实际影响,上述研究尚未充分探讨。
事实上,清末吏部的弊案并不鲜见。例如在黄祖诒案爆发前半年,吏部就发生了杨文鼎案。不过,上述弊案并未引发如黄祖诒案同样的反响。本文拟在清季官制改革与吏部裁撤的整体背景下,考察黄祖诒案与吏部裁撤问题的联系及其变化。重点探讨该事件对清廷关于吏部是否因此裁撤以及立裁与缓裁之争的影响,揭示清季吏部的个体事件与其官制改革整体之间的互动,展现吏部在将裁未裁之际的状态,从其他的角度认识清季吏部裁撤乃至于官制改革的进程。
一 弊案曝光与清廷查办吏部
丙午官制改革开始后,清朝原先六部中仅有吏部与礼部依然如旧。此后,随着预备立宪与官制改革进程的推进,由于其他立宪国家并无对应的吏部机构,清朝朝野上下围绕吏部裁撤的问题争执不休。其中的分歧,除了是否裁撤吏部之外,还有立裁或缓裁吏部之争。
进入宣统年间,随着清朝密集讨论、筹划实行新内阁官制,吏部裁撤的声音更是甚嚣尘上。各方主要的分歧在于新内阁官制的实行方案与时间问题,即是否将吏部裁并入内阁,以及何时实行新内阁官制的问题。为了应对困局,吏部实行了改良铨法、裁减冗员等整顿部务的系列举措。宣统元年(1909年),为了争取其在官制改革中的地位,吏部提出了该部九年筹备立宪的时间表,同时设立宪政筹备处。
就在吏部于风雨飘摇之中千方百计谋求生存之时,黄祖诒案的爆发将吏部的积弊曝光乃至放大,引发了是否因此立即裁撤吏部的争论。宣统二年五月十九日(1910年6月25日),御史赵炳麟率先上奏揭发该案情形,即湖南试用巡检黄启捷买得浙江人黄祖诒的难荫,冒名黄祖诒以知县往湖南候补,随后被验结局发现。赵炳麟强调,吏部人员与此案难逃干系,“查贿买承袭,必须勾通吏部人员,将部中档册挖改”。而且,此案只是吏部积弊的冰山一角。为此,赵炳麟奏请清廷派遣严明公正的大臣查办此案,“速将难荫档册一律克期调齐,认真磨勘。凡有挖补痕迹者,无论已仕、未仕,皆须彻底根究,杜其朦混弊端”。同时清查吏部的相关人员与案卷情况,借此起到整肃吏部积弊的作用。
据时人笔记记载,赵炳麟针对此案的上奏,实际目的是参劾庆亲王奕劻,因为“吏部鬻官,盖时时有之。惟庆邸时则定价招徕,明目张胆,较为显著耳”。在赵炳麟上奏之前,言官群体实际在松筠庵有过商议。在此,言官吸取了此前多次弹劾庆亲王奕劻无果的教训,转而采取先易后难、步步为营的策略,从直接参劾庆亲王奕劻改为先剪除其吏部的党羽。“或乃言今吏部员曹,悉系庆党。平时为其经商卖买者,不知凡几”,“不如从此处着手。官小力薄,纵庆欲回护,然物议如此,彼必不能以一手掩尽天下耳目。揆之救大不救小之例,亦当易于得力。苟有动机,吾辈徐图进行,为得寸进尺计”。
换言之,御史赵炳麟此次奏参吏部弊案,实际是言官一次有组织、有预谋的集体行动。言官参劾吏部,其针对的目标不仅在于吏部,更在于其背后的庆亲王奕劻。或者说,弹劾吏部仅仅是手段或中间目标。为此,赵炳麟的上奏只是提出整肃吏部积弊,并未直接提及吏部是否应该裁撤的问题。
按照上述说法,此次御史揭发吏部弊案与高层人事密切相关。御史赵炳麟此前曾弹劾庆亲王奕劻。而且,赵炳麟在此番揭发吏部弊案的同时,还另外上奏提出“请惩贪墨”与制定官规,但该说法仍缺乏其他佐证。不过,吏部与清廷高层人事的关联,却成为后续处理此案不可忽视的因素。不论如何,对于赵炳麟此次上奏,清廷指派法部尚书廷杰、民政部侍郎林绍年为钦差大臣查办此案,要求二人“按照所奏各节确切查明,据实覆奏,毋稍徇隐”。此举显示出清廷对该案的重视态度。然而,某种程度上只是就事论事,对于吏部如何处置的方针却尚未明确表态。
对此,据参与办案的法部随员陶镛记载,法部尚书廷杰起初交代的三点办案方针是:“一、堂官中如有以亲故意存袒庇者(暗指瑞良也),尔等可录其语,责令签押带回,不必瞻顾,我可纠参。二、书吏舞弊有据,即锁拿。三、有关文册,扫数带回,不可畏其多,可备大车装载”。基本按照清廷指示的办案要求,展现出同时在人事(自上而下)、案卷两个层面对吏部相关积弊予以严肃查办的姿态。
事实上,人事与案卷两个问题存在关联,并且人事安置与档案交接关乎吏部的现实与机制,皆是影响吏部裁撤问题的重要内容。而且,此时处于确定新内阁官制吏部是否裁撤以及立裁还是缓裁的关键时期。宣统元年十二月(1910年1月),御史赵熙奏参吏部官员在杨文鼎案中贪赃枉法,使得吏部一时陷入困局。而在此案曝光前不久,宣统二年三月(1910年4月),在宪政编查馆拟定的《行政纲目》中,内阁各部并无吏部的位置。对此,宪政编查馆强调其“既不负宪法之责任,即不属国务之统系,故未列表”。吏部的地位进一步被边缘化而前途未卜,因而该事件就显得非常敏感。
基于上述原因,廷杰、林绍年查办此案遭到吏部的抵制。在二人试图调查吏部人员、案卷时,吏部尚书李殿林、侍郎于式枚“一味袒庇,不任调查案卷,亦不交出舞弊司员”。李、于二人希望查办大臣将此案聚焦在吏部人员之外,使得吏部“仍立于无过之地”,避免吏部因此遭受处分乃至于立即裁撤。因而,李、于二人希望查办大臣能敷衍覆奏。不过,查办大臣廷杰、林绍年对此诉求则不以为然,“以此案所最注重者系在吏部”。二人认为,如果办案对象仅限于黄启捷与三益兴金店,或吏部极个别人员,清廷“何必钦派大员查办?”双方就查办的主体对象与尺度“现正争持不下”。此事表面是双方对于调查吏部方式的不同看法,背后则是彼此对于吏部在此案中的角色、责任的认定分歧。
另一方面,法部、民政部派往吏部查办此案的人员,在缉拿吏部的涉案人员以及调查吏部案卷的过程中,不时遭到吏部的阻挠。据参与办案的法部随员陶镛记载,吏部侍郎瑞良甚至与民政部办案随员沈承熙“两人往复,几似口角”。吏部希望查办大臣改变直接派人到该部查案的方式,强调“以后彼此免不得要用公文交涉”。实际上是希望体现法部、民政部与吏部作为平行机构的关系,对外显示吏部在弊案曝光的敏感时期仍有地位。不仅如此,吏部堂官应对调查还采取以拖待变的策略。在法部、民政部的陶镛、成允、王守恂、沈承熙四位办案人员到该部拿人时,该部堂官“求请缓颊”,希望保留吏部在官制改革特殊时期的“暂时体面”。实质则是其对吏部的前途与命运的考量。
由于事关重大,加之正值清朝讨论新内阁官制实行后吏部地位的关键时期,黄祖诒案在清朝高层中也引起较大反响。有消息称:此次吏部弊案曝光后“各枢老皆滋不悦”。其中,庆亲王奕劻甚至提出,吏部此前积弊太深,在筹议新内阁官制之际“本拟大加整顿”。如今黄祖诒案发,吏部存在的合理性遭到严重损害,不得不放弃此前整顿、改良吏部的方针,“即宜专议裁并办法”。而此前曾极力阻止裁撤吏部的军机大臣、前任吏部尚书世续,态度也开始出现动摇,对奕劻的提议“亦甚以为然”。可见此案爆发对清朝高层的吏部观感影响之大,甚至开始打乱既定的整顿吏部的官制改革方针,改变清朝高层决议吏部裁撤的进程。
不仅如此,摄政王载沣因此案曝光“颇为震怒”,并因此召见军机大臣,“议将该部尽先裁并”。不过,军机大臣商议决定,裁撤吏部一事“由宪政编查馆先行核议”。宪政编查馆作为该时期编订官制改革方案的重要机构。此举实际上等于默认了裁撤吏部的决议,将此事纳入官制改革的整体中。不过,军机处并未主张因黄祖诒案而采取断然措施,而是需在裁撤吏部的时间与节奏上斟酌权衡。即根据官制改革的进程与需要做综合考量,采取稳妥的策略,设计完善的方案。
与此同时,政务处召集各部主官商议新内阁官制下各部分权行政事宜。受黄祖诒案爆发的影响,吏部尚书李殿林未能与会。宪政编查馆转而提出,吏部“俟参案奏覆后,再行签注行政草案”。换言之,吏部能否参与新内阁官制下各部的分权行政事宜,很大程度需要根据案件的处理进程、结果而定。各部分权行政事宜的划分直接关乎实行新内阁官制后各部的职能认定,因此这显示出此案虽然并未直接促使吏部裁撤,但使得该部在新内阁官制中的前途出现不确定因素。
对于上述摄政王载沣针对此事的表态,有媒体表示支持与肯定,“监国对于此案有‘早闻吏部多弊、惟有速裁’之语。至哉言乎!”不过,该媒体认为,仅仅彻查案件难以根除吏部积弊,“然吾国仕途之混杂、选政之腐败,根已极深,固此案诚应严办。顾遂谓足以奏摧陷廓清之大效,则犹未敢必也”。换言之,该媒体主张应对吏部采取长远性、根本性的举措,而非临时性、局部性的应对。另一方面,裁撤吏部一事必须与新内阁官制改革的整体进程配套,“则必以召集国会、设立责任内阁为之前提,而后选政乃有所归属”,应该分清先后、主次。言下之意,由于此案而立即裁撤吏部并不可行,缺乏官制改革等诸多外在条件。
有媒体也认为,此案只是吏部弊端的一个表征,其“根株在官制,御史能揭参而不能言”。该媒体提议,清廷应该借此深化官制改革,而非仅仅停留在处理此案上,“官制大臣知就案办案,而不知因案而推及官制,尚得谓之识大体乎?”实际上,该媒体是希望清廷借助此事对吏部实行更加彻底的改制,推动在新内阁官制改革中裁撤吏部的处置进程。这与前述媒体的观点殊途同归,并对清廷在该问题的处置形成了舆论压力。
在此不利的情况下,吏部司员“拟联络抵制”因该案而加速裁撤吏部的行动。由于吏部牵涉此案的人员甚多,“即尚、侍各堂亦均有干系”。因此,在应对查办大臣之外,吏部官员还积极争取中枢要员的支持,避免此案继续发酵导致吏部更多官员被追责,“以保全该部之名誉”。不仅如此,吏部堂官还“运动权贵说摄政王”。通过个人关系请求其为吏部开脱,并为暂缓裁撤吏部一事发声,不因此案而改变新内阁官制中裁撤吏部的进程,至少争取吏部“待实行立宪后再裁”。
受此影响,查办大臣在审理案件之初便不时受到军机大臣的压力。其中,有军机大臣以该案事关吏部尚书、侍郎处分为由,认为其牵涉过广,事关吏部是否自上而下皆存在积弊,为此向查办大臣、法部尚书廷杰暗中施加影响,“嘱廷尚书和平了结”。对此影响因素,参与办案的法部随员陶镛也感慨:“后来审办过程中,犹不免恶氛之包围,可见‘秉公认真’四字贯彻之难”。
受到吏部的抵制与多方运动的影响,该案查办早期进展缓慢。宣统二年六月初二日(1910年7月8日),查办大臣、法部尚书廷杰等制定初步的办案方略:一方面,提取吏部直接相关的各项袭荫档案以供调查。另一方面,只针对直接涉案人员采取不同措施,奏请清廷将吏部笔帖式奎征“暂行革职,归案审办”;吏部笔帖式文海“暂行解任,以备质询”;湖南试用巡检黄启捷、候补布政司经历黄德琨一并“斥革审办”。总的来说,在查办吏部的案卷与人事方面都存在局限。
值得注意的是,吏部司员王宪章作为此案的关键人物得以置身事外,由此造成“各界大为哗然”。媒体对于王宪章逍遥法外亦提出质疑,甚至猜测背后有大臣施加影响的因素,“或者已是盖有大力者以提挈于其间”,“不然以罪魁祸首之文选司主稿,当诸公归案讯办,而王宪章独不一及,是岂足以服人者乎?”
王宪章得以脱身,军机大臣、前吏部尚书鹿传霖在其中起到重要的作用。实际上,王宪章与鹿传霖的交往由来已久。在时任吏部尚书鹿传霖担任钦差大臣调查贻谷案之时,“而勾稽案情,宪章之力亦不少”。对此,鹿传霖也多次在日记中记载王宪章帮助其“画稿”。正因此事,王宪章深获鹿传霖的倚重。鹿传霖在廷杰等查办黄祖诒案之初对王宪章极力庇护,“不惟人未能带,卷亦不容调阅”。作为该时期清朝在新内阁官制讨论中主张保留吏部的主要人物,军机大臣鹿传霖与该事件的牵涉,意味着该事件又与影响新内阁官制下吏部裁撤与否的清朝高层人事交织在一起。这一方面使该事件更加复杂,另一方面又使得各方更加重视此事。
二 言官继续上奏与彻查吏部
在前期查办吏部弊案进展不如人意的情况下,宣统二年六月十八日(1910年7月24日),御史石长信上奏揭露吏部与陆军部更多积弊。该御史声称:“闻近年吏部卖官之弊有二:一曰卖荫”,“二曰卖保”。其中,除了此前黄祖诒案直接暴露的弊端,吏部的保举积弊相比于其他问题有过之而无不及,涉及吏部内部更多的机构与人员,“自保举过滥,动辄数十百人,文选、考功等司托辞于庚子兵燹,将档案任意窜改,不盖印信。凡未办引见及未办验看者,开出姓名,交与市井,有同姓者亦可贿买”。为此,石长信奏请清廷进一步彻查吏部的案卷、人员问题,并要求吏部进一步制定相关规范,“其保举档案,由查办大臣咨行该部限期造具清册,注载籍贯、年岁,加盖查办大臣印信。以后凡有办引见或办验看者,须有原保省份督抚咨文或本省督抚咨文,方准办理,以杜后弊”。
需要指出的是,虽然石长信是在赵炳麟的基础上指出吏部更长时间、更广范围以及更多机构、人员、事务的积弊,但其同样提出制定吏部整顿方案而非裁撤诉求。由此可见,裁撤吏部至少不是言官奏参黄祖诒案的直接要求。对此,参与查办黄祖诒案的民政部随员王守恂就认为,御史石长信上奏的主要原因,是言官对前期清廷查办黄祖诒案的进度等心存疑虑,“恐办理轻纵”。言官希望通过曲线救国的方式迫使清廷与查办大臣重视此案,想推波助澜进一步追究吏部的问题与责任,“故用此挟持”。与该说法相佐证,媒体也报道称,在此期间,各御史研究的诸项应行纠参之事就包含“吏部之积弊”。只是,言官追究吏部积弊的最终目标并不明确。
对于石长信的上奏,清廷则交代查办大臣廷杰、林绍年等,将此事与之前赵炳麟所奏并案处理。此外,清廷要求查办大臣在调查案件之外采取进一步措施,“查照向章,妥订办法,以杜流弊”,正式提出了对吏部制定整顿方案的问题。由此也可以看出,对于此案引发的对吏部处置方针的问题,清廷出现了明面提出整顿与背后讨论裁撤并行的现象,这与上阶段对吏部由整顿转为裁撤的声音不同。
如前所述,在清廷查办黄祖诒案之初,该案的关键人物吏部司员王宪章并未落网。有说法称,王宪章不仅与军机大臣鹿传霖关系匪浅,而且还是吏部与庆亲王奕劻之间联系的关键人物,其“每岁鬻州县官者百计,以十分之五呈庆(亲王),而自取其二,余则同侪分润焉。因此,无论上述说法准确与否,除了进一步调查案卷之外,王宪章是否缉拿归案对于彻查吏部积弊至关重要。
因御史石长信上奏的影响,查办大臣也深化了对吏部积弊的调查进程。在摄政王载沣指示进一步查办此案的情况下,查办大臣廷杰、林绍年正式上奏拘押吏部涉案的其余相关人员,请清廷将吏部候补员外郎王宪章、笔帖式瑞至“暂行革职,归案审办”;笔帖式隆惠“解任备质”。此外,要求吏部的核心部门文选司的人员“听候查询”。另一方面,查办大臣进一步调阅吏部的议恤等案卷。此举显示出在人事、案卷方面审查吏部弊案的深入,以及对吏部地位新一轮的冲击。
而对于御史石长信的上奏,由于吏部更长时间、更广范围以及更多机构、人员与事务的积弊的进一步暴露,载沣在召见查办大臣廷杰、林绍年时,除了指示二人对吏部从严核办之外,还提出了“吏部万不可要之语”。摄政王载沣再次提出是否因此裁撤吏部的议题,意味着此案影响的扩大以及对吏部压力的增强。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御史石长信参劾的对象包含了吏部与陆军部,但其着重强调“吏部近十年之保案未有无弊者”,实际上凸显了旧的吏部在新内阁官制改革进程中的尴尬地位。对此,摄政王载沣指派查办大臣廷杰、林绍年深入调查,要求吏部“将近十年之保案卷宗调齐,听候查办”。在此情况下,吏部尚书李殿林虽对查办大臣进一步调查吏部在案卷上的积弊颇为不满,“甚以此举为多事,谓近十年之保案均系奏案已经奉旨者,绝无私自核准之案”。不过,迫于摄政王载沣交代办案的压力,李殿林又不便违抗谕旨,不得不对查办大臣予以配合,“现正调查案卷,详加缮录”。
清廷加大对吏部弊案的调查力度,使得原先抵制调查的吏部尚书李殿林等人倍受压力。受此影响,加之吏部“参不胜参”的局面,面临在新内阁官制实行后大概率裁撤的前景,刚任职不久的吏部尚书李殿林开始“力求他调”。有说法称,李殿林因为此案全国皆知而“因有欲去之心”,其对于吏部的存亡命运也“不甚介意”。在吏部面临巨大裁撤压力的当口,随着查办大臣在人事与案卷上对吏部的彻查,由于担心深入调查此案会促使清廷立即裁撤吏部,顾虑职位与出路的吏部人员“均运动堂官设法挽回”。吏部尚书李殿林却对此“不以为然”,由此加剧了吏部内部的分歧。与李殿林消极敷衍的态度不同,吏部侍郎于式枚“现正极力主张挽回”,导致“而日来吏部人员均德于而怨李”,进一步激化了吏部的内部矛盾。
无论吏部官员是否心甘情愿,查办大臣对吏部弊案的进一步调查仍稳步推进。在此期间,廷杰、林绍年两位查办大臣派员到吏部“将十年以来保举、难荫案卷提至法部”。由于调阅的吏部案卷数量众多,据王守恂称“满载二车,堆积盈室”,迫使吏部负责的事务中“故现在凡办保、荫者均须暂缓”。上述问题使得吏部出现运转失灵乃至于保举等诸多事务的处置近乎停摆。实际上,自从咸同军兴以来,保举事务便是吏部处理事务的大头。为此,吏部还专门于文选司设专处负责稽核。该机构“事之繁重,与一司埒”。因此,这对于清末新政以后因各部对吏部用人权的分割,尤其是受筹划“停部选”等举措影响而事务变得清简的吏部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进一步加剧了吏部职能退化与地位衰落。
事实上,在同期的新内阁官制筹划中,摄政王载沣已经下令新内阁官制“勿庸吏部干预”,吏部的地位已经危在旦夕。在此背景下,对于石长信上奏后清廷派人进一步调查吏部积弊的行为,吏部尚书李殿林与吏部侍郎于式枚、瑞良认为“是(清廷)对于吏部已不能信任”的表现,这对于吏部在官制改革的困境下维持运作影响甚大,“恐日后办事掣肘、限制均不能免”。另一方面,在该时期的朝野上下,新内阁官制实行后即将吏部裁撤的方案成为主流。在吏部将裁未裁的尴尬处境下,上述三人认为不如以退为进,由吏部自身提出其立即裁撤的建议,“既足主持立宪之人心,复得卸忧疑可危之责任”,从而配合新内阁官制的需要。在此,吏部改变了上阶段与该部直接涉案机构、人员切割以求自保的方针,转而通过抱团取暖、共同进退的方式向清廷转嫁压力,以此试探清廷的真实态度,争取更多主动。
其中,吏部侍郎瑞良极力主张“请旨停止(吏部)办公,速设新内阁接管”。对此,摄政王载沣再度召见军机大臣,讨论吏部应否立即裁撤。军机大臣经过商议,表示此案的根源仅在于吏部管理无序,以及该部缺乏合适的管理人员,并不涉及其根本官制。同时,由于吏部负责的铨选事务的特殊性,在新内阁官制尚未成型而暂时缺乏机构代行吏部职能的情况下,如果立即裁撤吏部,“无论盈千累万之案牍无法接收”。即便解决了新内阁官制设置的问题,因此案而立即裁撤吏部,还存在安置吏部人员经费无着等诸多困难。因此,军机大臣主张通过临时调整吏部高层人事应对该问题,“现在当简派精明干练之员,接充该部尚、侍之任,令其极力整顿,严行黜陟,则弊自无从而作”。此举也能在某种程度上显示对吏部高层官员的处置,并为新内阁官制实行后吏部的过渡、交接作好铺垫,便于新旧衔接,“即将吏部略为更订,便可并入”,两全其美。言下之意,此时立即裁撤吏部的时机尚未成熟,清廷应该维持缓裁吏部的方针。
针对石长信上奏后,吏部全体人人自危,而“举国上下稍有政见者无不主张乘此机以裁撤之,永扫清藏污纳垢之薮”的局面,某军机大臣对因此案而立即裁撤吏部的提议“期期以为不可”。在查办大臣进一步彻查吏部积弊之后,该军机大臣再次提出,吏部的裁撤应该服从于立宪与官制改革的进程,“请俟实行立宪后,始照新官制裁并”。换言之,突发的事件的演变不能打乱官制改革原先的整体安排,个案必须服从于整体。这不仅包括新内阁官制的整体规划与机构、职官的整体设计,还包括机构的事务交接、人事安排等问题。如此考虑周详,该军机大臣的想法“闻监国已允所请”。关于此事,有媒体则披露更确切的消息,在吏部侍郎瑞良因查办大臣进一步彻查吏部,请求“停止(吏部)办公,速设新内阁接管”之后,是军机大臣世续依旧“力主从缓”,重申“须内阁立再裁吏部”的宗旨。
另一方面,受到言官不断上奏弹劾以及军机处不时讨论吏部问题的压力,吏部尚书李殿林深感吏部处于舆论的风口浪尖,“又以裁撤之议屡为政府所主张,虽事未实行,而此后之命运殊在不可知之数”。在吏部面临立即裁撤的危机下,尽管对吏部的前景忧心忡忡,但李殿林结合军机处对此事的上述态度,还是认识到整顿部务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并认为如果吏部不稍加整顿,“无以饰内外之耳目而图一日之保存”。为此,李殿林严格收紧吏部相关事务的审批程序,要求“均须尚、侍三堂画讫后方准行文”。此外,李殿林还进一步声明“自此次申禁之后,如有仍沿积弊玩不遵照者,一经查出,定即严行参处,决不宽假”。可见,李殿林希望借此展现吏部革除旧弊的新形象,通过对症下药的方式整顿改良铨选事务,加强内部管理,尽可能维系吏部在特殊时期的临时运转,以此延缓吏部裁撤的步伐。这为下阶段整顿、改良吏部方案的出台埋下伏笔。
三 查办结果与整顿吏部方案
经过一段时间的审讯,宣统二年八月初三日(1910年9月6日),查办大臣廷杰、林绍年上奏报告了案件的调查结果。据法部随员陶镛称,军机大臣那桐事先看过其亲家、查办大臣廷杰拟定处分的奏稿,并未提出异议,并且“欲自撰谕旨稿,从御前发出”。该奏稿确认了吏部涉案人员的罪行,“讯据黄启捷供称勾通金店、转托书吏、关说吏部司员、贿买难荫知县属实,并讯明吏部司员等各供认舞弊、得赃不讳”。为此,查办大臣拟定对直接涉案的吏部人员予以严刑重罚。该奏稿最终也得到清廷的肯定,决定黄启捷、黄德琨,已革吏部笔帖式瑞至、奎征,已革吏部员外郎王宪章“均依所拟,着绞监候,秋后处决;吏部笔帖式文海、隆惠,着革去笔帖式,一并绞监候,秋后处决”。
至于此前各方关注的吏部高级官员的处分问题,虽然相关人员没有证据直接涉案,但清廷事先颁布上谕表明了对其失察予以治罪的态度,“吏部堂官,于所属各员贪赃枉法,事前既疏于防范,临事又毫无觉察;吏部丞参各官,不能实力稽察,亦有应得之咎。均着交都察院分别议处,以示惩儆”。最终,都察院议定给予吏部堂官等人降级等处分,“尚书李殿林、左侍郎于式枚、右侍郎瑞良,降一级留任;左丞宝铭、右丞孙绍阳、左参议毓善、右参议吴敬修,罚俸一年”。不过,吏部堂官等人的处分属于公罪,清廷“均着准其抵销”。
值得一提的是,摄政王载沣此前曾为此召见都察院左都御史张英麟,交代了对吏部堂官“不得徇私宽纵”等定罪原则,据称“交论甚严”。此举应是在吏部大体行将裁撤而又无法立即裁撤的情况下,清廷展示对吏部人事严厉惩罚的举措,作为上阶段更换吏部高层人事提议的变相举措。不过,曾任吏部侍郎并与李殿林共事过的张英麟等人在调查案卷之后,却积极为吏部堂官在定罪的尺度上寻求转圜的空间,“核得该部堂官及丞参处分均可作为公罪,有抵销之望”。其中的缘由,是张英麟等考虑到新内阁官制实行后吏部大概率即将裁撤。在大局已定的情况下,所定的罪名不仅造成该部的高级官员形象大跌,更会对其后续安置产生不良影响。对此,翰林院侍讲恽毓鼎就认为案件处分的结果与实质并不相符,“余又思朝贵之得赃鬻缺者何啻巨万,相与习以为常,所谓窃钩者诛、窃国者侯也”。
此前在御史石长信上奏后,清廷并未决议立即裁撤吏部。不过,随着新内阁官制筹划进程的推进,在清廷确定对吏部高级官员进行处分后,关于吏部缓裁还是立裁的问题,清朝高层内部争执不休甚至摇摆不定。此前,清廷高层初步认为裁撤吏部须等到新内阁成立以后,“故该部虽同赘瘤,尚可苟延”。然而,由于黄祖诒案的影响,按照原先计划须等到新内阁成立才裁撤的吏部“已觉不稳”。此时受到议定处分的影响,吏部官员之间甚至因此发生冲突。在此动荡不安的环境下,清朝高层对吏部的处置方针又出现变动。其中,新的军机大臣毓朗等人“又有提议速裁吏部之说”。尤其是相比于前面两个阶段,吏部裁撤的时间表日渐具体并有望被大大提前,“刻闻准年底即行发表”。
此外,摄政王载沣在看到查办大臣廷杰、林绍年的结案报告后,面谕军机大臣:声称“吏部本应早裁”,此前只是因军机大臣世续等人奏请缓裁,提出代以更换吏部高层官员而暂时搁置。此次黄祖诒案发,吏部暴露出纳贿卖官的弊端,除了案卷机制的问题,在人事现实方面自上而下皆难以免责。在军机处人事变动的情况下,除了该部堂司各官严加议处之外,还应将吏部“并速议裁”。换言之,此案对吏部大小官员的处分,使得此前军机大臣奏请缓裁吏部进一步失去正当性。或者说,其进一步强化了加快裁撤吏部的合理性。
实际上,就在一个月前,之前极力主张暂时保留吏部的军机大臣中,曾任吏部尚书的世续退出了军机处,而曾任吏部尚书并与王宪章关系匪浅的鹿传霖病逝。此外,据称牵涉此案的庆亲王奕劻则主动与王宪章等吏部相关人员切割。受此次处分吏部上下官员的影响,同时由于军机处人事变动的关系,清廷最高统治者对于吏部裁撤的看法又由缓裁倾向立裁。
正因如此,早在拟定吏部官员处分后不久,军机处第三次接到摄政王载沣关于讨论吏部裁撤问题的指示后,“业已会议数次”。其中,新的军机大臣毓朗、徐世昌均建议将“吏部归并内阁”,并且约集吏部尚书李殿林“清理案件,预备交代,期于宣统三年实行裁撤”。由此可见,前述的年底即行裁撤吏部的说法,相比于毓朗等人早期提出的时间表确实有所提前。
有消息则称,在看到查办大臣廷杰等对吏部官员的定罪报告后,摄政王载沣除了指示按照所拟的处分定罪之外,还交代庆亲王奕劻与军机大臣毓朗等加快决议吏部前途的进度,“着将前次议拟裁并吏部一节提前速议覆奏”。不过,与前述说法不同,军机大臣在接到上述指令之后并未立即做出决策,而是再次转交负责讨论、设计新内阁官制的宪政编查馆核议此事。可见,在议定吏部官员处分的情况下,即便出现军机处人事更迭的新变量,同时一些军机大臣开始明确讨论吏部裁撤的时间表,但军机处最终还是希望将其与官制改革的方案设计相结合。或者说,军机处须在宪政编查馆设计的官制改革方案基础之上,参考同期宪政编查馆覆核各机构签注《行政纲目》的结果,再结合该事件进行决策。
在此日益严峻的形势下,吏部又改变了上阶段抱团取暖、被迫应对的策略,转而采取主动反击的举措,其中之一便是对法部的调查、定罪提出质疑。吏部认为,此案并非只与该部相关,查办大臣却将调查的焦点集中在吏部,“一味与本部司员作对,凡与此案稍有关涉者概予议处”,已经背离了审案的目的。为此,吏部反客为主向负责拟定该部高层官员罪名的都察院申诉,“恳请于议处奉旨后代为奏请”,希望能摆脱孤立无援、被迫裁撤的境地。除此之外,因为对于查办大臣拟定吏部官员的处分不满,认为该处分将使吏部“嗣后无法办事”,对“裁部问题有绝大之影响”,吏部人员甚至还秘密商议对法部尚书廷杰与御史赵炳麟“设法倾害”,从而否定此次对吏部官员的定罪与处分。
为了应对各方的压力,除了拟定吏部相关人员的处分之外,宣统二年十月十七日(1910年11月18日),查办大臣廷杰等还上奏指出了吏部档案的疏漏之处,并按照清廷此前的要求,在御史石长信建议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整顿吏部方案,作为在机制层面对吏部的完善举措。
查办大臣所提的整顿方案主要针对吏部的“世职”、“承荫”、“难荫”三类事务,要求吏部将档案的人名、籍贯、履历等信息具体化,通过相关信息的完善来减少吏部舞弊的空间。查办大臣希望此举能对吏部起到惩前毖后、防微杜渐的作用,进一步显示此次查办的严肃性。不过,这与清末新政以来吏部整顿部务的做法实际上是一脉相承,皆属于旧的改良模式,并未展现出新的取向。
值得注意的是,吏部的保举案卷相比于其他事务的案卷数量庞大、问题更多,一时难以检查。因此,该方案并未提及整顿吏部保举事务的方法,这也为此后吏部于裁撤之际在赖瑾、钟岳案中暴露保举弊端埋下伏笔。这反映出,查办大臣拟定的整顿吏部方案只是针对黄祖诒案暴露的直接问题就事论事,并非针对吏部所有问题全方位地改良。由此也可以看出,该方案属于临时性而非长远性的举措。
据参与查办案件的民政部随员王守恂记载,此次查办吏部弊案的方针、基调实际上由其提议。对于吏部积弊,法部尚书廷杰起初“欲全行彻究”,而王守恂则提出不同意见,“谓当持大体”。因为对吏部“此三十年案一行追究,将来拖累株连,必较咸丰戊午年科场案尤烈”,后果不堪设想。为此,王守恂主张,查办的重点应当放在黄祖诒案本身,“不如将黄案办得认真,此三十年来案便有法完结”。对于吏部此前其他的机构、人事、案卷的积弊则不必过多追究,将其定位于局部个案,而非吏部长期乃至官制整体的问题。如此,既可应付言官的弹劾与舆论的诉求,也能避免牵连过多,造成该案影响进一步扩大,甚至导致吏部最终因此被立即裁撤。不难看出,王守恂的方案,实际上是在清廷的查办要求与吏部的现状、诉求之间寻找平衡。该提议考虑周全,最终,法部尚书廷杰“允之”。
从此案曝光之初,朝野出现对吏部由整顿转为裁撤的声音,中间转为明面提出整顿与背后讨论裁撤并存,最后则由裁撤回归整顿。对于查办大臣廷杰等人而言,需要随时根据情势变化调整查办吏部的取向、步骤与程度。该事件超出清朝原来的新内阁官制改革关于吏部问题的规划路线图,查办大臣最后又尽量将其拉回旧有轨道。查办大臣廷杰等提出的整顿方案得到了清廷的肯定。为此,清廷颁发上谕,“着该部堂官按照廷杰等所拟办法,认真整顿,毋得再滋弊端”。
最终,除了人事上的处分之外,在制度层面,清廷给予吏部暂时改善自身问题的时间与空间,由吏部“自行清理”。此举实际上意味着以此案为契机立即裁撤吏部希望的破灭。清廷在对吏部是否裁撤以及缓裁或立裁的反复纠结之后,最终还是选择了缓裁的方针。
总体而言,该阶段多数媒体呼吁清廷借此案的契机深化改革,尽快确立在新内阁官制中裁撤吏部的方针。此外,同期资政院在咨送文件以及审核经费预算时,已经有意忽略吏部等机构的存在。不仅如此,宣统二年十二月(1911年1月),资政院议员声称,其请将吏部等机构裁撤之事,“已得了军机大臣之同意,不过军机大臣说这个衙门如果现在裁撤,当须请旨施行”。只是,在新内阁官制中吏部如何处置的方案尚未最终明确的背景下,文官考试、任用章程又迟迟未能出台,吏部的相关案卷以及铨选职能缺乏明确交接的对象,而月选人员以及各部裁缺人员仍有待吏部分发。而且,同期清朝的保举人才以及起用废员的行动也离不开吏部的参与。此外,吏部高层等相关人事的安置问题尚未统筹安排。在此情况下,尽管摄政王载沣因此案的进展多次将该项议题提出,军机处也不时进行讨论,查办案件又屡次出现变数,但吏部因此裁撤以及立即裁撤的问题难以真正实行。
宣统二年十二月(1911年1月),因此逃脱被直接裁撤命运的吏部则因应局势,甚至指出查办大臣廷杰等提出的上述整顿方法存在问题,“今欲补行填注,自非考查明确,办理无从入手”。为此,在上阶段该部相关整顿举措的基础上,结合查办大臣上奏的整顿方法,吏部提出了新的更具操作性的整顿方案,“拟由臣部刊发册式,通行顺天、各直省转饬各州县,查明所属世爵、世职若干员,难荫若干员,恤案已未核准”。不难看出,吏部最终试图通过一系列整顿改良的措施,不断强化自身的铨选职能,体现自身的存在价值,为其暂时保留而免于立即裁撤进一步争取时间与寻求合理性。
只是,几乎与此同时,清廷正式确定在新内阁官制中将吏部裁撤。在吏部提出上述整顿方案三个多月后,宣统三年四月(1911年5月),随着暂行新内阁官制的展开,吏部就被正式裁撤,最终退出了历史舞台。
余论
黄祖诒案的曝光与后续查办等事件,成为引发清季吏部裁撤危机的偶发因素。如果说新内阁官制的方案是影响吏部裁撤的常量的话,那么该事件就成为影响吏部裁撤的变量。各方都在关注该事件是否能成为打破新内阁官制中关于吏部前途讨论僵局的契机,能否由案件推及官制改革,甚至因案件突破官制改革的规划。换言之,是将其纳入吏部官制改革的整体考量,还是将其单独视为官制改革之外的偶然事件。
黄祖诒案查办期间,各方围绕着吏部的处理方针,出现了是否因此裁撤以及立裁或缓裁的纠结。随着事件的演变,吏部裁撤的问题在短时间内也不断摇摆、起伏,反复拉锯。背后的根本影响因素则是新内阁官制的实行方案与时间问题。问题的核心,是在旧的体制下吏部能否整顿改善。或者说,是吏部的旧弊与新制的关系问题。还有,吏部暴露的问题是局部性、临时性的问题,还是系统性、根本性的问题。
在吏部大体上将裁而未裁之际,突发事件与吏部暴露的问题都成为牵动各方神经的敏感因素,进而影响到吏部是否裁撤以及缓裁或立裁的方针选择。黄祖诒案的曝光与进展,导致摄政王载沣与军机处对于吏部是否立即裁撤的意志不时产生动摇。只是,除了军机处的人事变动之外,吏部裁撤仍需等待其他现实条件具备方可实行。在吏部大体行将裁撤的当口,不仅需要处理吏部相关案卷与铨选职能,更需要考虑吏部人员的安置与安抚问题,避免太多动荡不安因素进一步损害吏部人员的体面、情感与利益。从而在过渡阶段能维系吏部的暂时运转,为新内阁官制实行后相关机构、事务的顺利交接做好铺垫。围绕着吏部裁撤的进程或节点,在大的目标基本确定并且即将实现的情况下,个案需要服务于整体。在新内阁官制实行前吏部无法立即裁撤的情况下,清廷最终采取了暂时整顿改良吏部的方式,个案服务于新内阁官制实行后裁撤吏部的整体设计以及人事安排。清廷在立裁或缓裁之间最后选择缓裁。
该事件成为坚定新内阁官制中吏部变革的重要因素,也成为新内阁官制实行后裁撤吏部合理性的重要依据。在黄祖诒案曝光后,虽然清廷在立裁或缓裁之间选择缓裁,但其最终提出的整顿改良方案,实际意味着清廷对于彻底改造吏部已经失去信心,同时又希望以暂时性的修补措施,作为新内阁官制实行而吏部最终裁撤前的应付、过渡与缓冲。
从后续吏部裁撤的时间点以及反复纠结的进程来看,与先前研究的结论不同,该事件并未直接促成吏部裁撤的结局。但不可否认的是,继宣统元年的杨文鼎案以后,随着吏部在特殊时期积弊的曝光,该部的形象一落千丈,其存在的合理性也所剩无几。另一方面,在案件审查的过程中,吏部也是疲于应付、人心涣散。由于查办过程中不时被传讯以及调取档案,加之该部人员因此案获罪或逃散,吏部耽搁了诸多事务的开展与官制改革的进程,乃至于其内部运转面临停滞。上述反应间接影响了吏部最终裁撤的结局。只是,在宣统三年吏部裁撤之际,该部仍然爆发了部员赖瑾、钟岳舞弊案。由此进一步可见,吏部的裁撤与否与弊案发生并不存在必然联系,更多是体现了吏部弊端在特殊时期的政治敏感性。